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交易,307,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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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泰明
被 告 楊呈秋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泰明、楊呈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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