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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鋒
被 告 萬自剛
被 告 李日照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7 日上
午11時15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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