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易,331,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煥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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