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苗交簡,1482,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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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6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被告林明隆年籍欄「民國00年0 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年籍欄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誤繕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此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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