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苗簡,626,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易霖失火燒燬鐵皮、塑膠桶、資源回收物等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2 列之「苗栗市」應更正為「後龍鎮」、第8 列之「燒燬」後應補充「,致生公共危險」),證據名稱另補充「苗栗縣苗栗市調解委員會103 年民調字第0374號調解書」。

二、審酌被告違反使用火源注意義務之程度,造成毗鄰之富格資源回收場鐵皮等多項物品燒燬之結果,對公眾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與上開物品所有人葉雲鐘成立調解(承諾賠償新臺幣15萬元)但迄未履行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本判決所宣告之拘役,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916號
被 告 李易霖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屋鄉○○村00鄰○○路00
0號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易霖所經營之「芬檳榔」商店,與葉雲鐘所經營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00○00號對面之「富格資源回收場」相比鄰,李易霖於民國103年6月29日上午10時4分許,因要整理環境,遂在葉雲鐘上開回收場旁,以打火機點火燃燒雜草後,不慎失火延燒至葉雲鐘上開回收場,致回收場東南側與「芬檳榔」相連接之鐵皮受燒後,呈V型受燒痕且呈現嚴重鐵鏽色,V型受燒痕南、北二側藍色塑膠桶向鐵皮圍牆呈現熔融情形及資源回收物1批燒燬
二、案經葉雲鐘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易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雲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與證人陳春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苗栗縣政府消防局後龍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表、火警現場位置圖、火警拍攝位置圖、現場照片14張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李易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或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以外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游忠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文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