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訴,10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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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乙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被 告 李明洲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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