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重附民,1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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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王麒瑞
被 告 羅曉筑
上列原告因不詳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73年度台上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狀未敘明可資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案件年度字號(所載本院「104 年度刑補字第1號」並非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訴狀之繕本。

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上述缺漏,該裁定正本已由郵政機關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於104 年7 月23日提出「刑事聲請上訴檢察官狀」1 份,仍未敘明有何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刑事訴訟,或按他造人數提出訴狀之繕本),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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