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易,476,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智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6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04 年7 月31日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

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被告彭智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卷內所附之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03C293 ),與前案(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08 號)所附檢驗報告,原始編號均相同,似有一案兩送之嫌,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既判力應及於本案,自應將原裁定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孟 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