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苗交簡,912,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重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所為一○四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邱重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