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苗交簡,997,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原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原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酒精濃度換算表1 紙」。

二、審酌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再犯之原因、動機,其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村里道路,並發生事故,為警查獲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49 (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45 毫克),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先否認再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自陳為低收入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239號
被 告 黃原金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0鄰○○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原金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苗交簡字第28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刻正易服社會勞動中。
猶不知悛改,復於民國104年4月19日晚上時間,在苗栗縣公館鄉○○村0鄰○○000號之住處飲用啤酒後,於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之際,竟於同日2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前揭住處出發,欲外出購物。
嗣於同日23時34分許,黃原金駕車途經公館鄉館南村弘南街102號前方道路處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擊路旁路燈桿而肇事。
經將黃原金送至苗栗市「大千綜合醫院」診治,並委由醫護人員進行抽血檢測,結果測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9mg/dl(以公式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百分之0.249)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如下:
㈠被告黃原金於本署偵查時之自白。
㈡大千綜合醫院血中藥(毒)報告影本、執勤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事發現場暨車損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唐先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范芳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