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附民,3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徐維隆
被 告 鍾文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78 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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