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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莊黃秀華
被 告 方榮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21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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