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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何俊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3日105 年度易字第1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俊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何俊龍(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64 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6 年4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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