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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86號
參 與 人 林志銘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邱孟君竊盜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86
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86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孟君違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裁定參與人林志銘參與本件沒收程序。
惟經審理後,本院認無證據證明參與人有與被告共犯本件竊盜犯行,並就未扣案不法利得有共同處分權限而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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