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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周霈琳
被 告 賴國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苗交簡字第44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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