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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懋績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07 號),就肇事逃逸部分,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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