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交附民,1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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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藍培綺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吳盛松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就其中肇事逃逸部份,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肇事逃逸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交訴字第66號刑事案件審結,原告雖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肇事逃逸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與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為數罪關係,而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經本院以上開判決有罪在案,是就該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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