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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藍培綺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吳盛松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交訴字第66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之過失傷害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另涉肇事逃逸部分,與所涉過失傷害部分為數罪關係,且該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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