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交附民,9,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財明
送達代收人 廖美淑
原 告 周冠橞
被 告 田進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6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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