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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智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29 號、106 年度偵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其中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共零點伍參公克、壹包經鑑驗後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及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其上所沾附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併予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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