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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素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72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帳冊壹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5 列之「每星期二、四、六」應更正為「同年月22日(星期二)」、第6 列之「每星期二、五」應更正為「同年月21日(星期一)、23日(星期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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