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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榮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榮財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榮財因竊盜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 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本院審酌上開情事,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06 年6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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