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易,131,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榮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榮財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榮財因竊盜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 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本院審酌上開情事,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06 年6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