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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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