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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 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易字第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恩強(下稱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之民國106 年3 月1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6 年4 月26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6 年5 月4 日經被告親自收受上開裁定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開裁定及相關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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