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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06 年度聲觀字第7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文武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第3 列之「年約50歲女」應更正為「年約50歲之」、第4 列之「2 時許」應更正為「1 時許」、第10至11列之「上述物品及尿液檢驗報告在卷」應補充為「上述物品扣案及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驗報告在卷」)。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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