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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正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 ,罪名欄「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7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1976號、105 年度偵字第2702號、105 年度偵字第3104號」(如附表)。
二、受刑人黃正寶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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