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489,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展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展斌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 備註欄應補充「106 年度執緝字第33號」、編號2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09.07」)。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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