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李河祿
具 保 人 邱瑞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瑞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瑞英因受刑人即被告李河祿(下稱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分別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
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仍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認定上情屬實。
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