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苗簡,46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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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博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博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俊博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劉肇華間之糾紛,率爾於臉書上貼文恐嚇告訴人表示近日欲對其不利,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實不足取,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仍未獲被害人原諒等節,暨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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