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振湖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振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量刑審酌事項:㈠被告經觀察勒戒(104 年3 月27日)後初次施用毒品;
㈡本件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
㈢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
被 告 莊振湖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莊振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3月27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另因違反森林法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4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9月23日凌晨4時許,在停放於苗栗縣○○鄉○○村○○00號住處附近之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到場採集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莊振湖在本署檢察│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
│ │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 │
├──┼──────────┼───────────┤
│ 2 │列管人口基本資料、苗│送驗尿液為被告所排放及│
│ │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 │5年9月份應受尿液採驗│安非他命之事實。 │
│ │人到場採驗登記簿、應│ │
│ │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 │
│ │採集送驗紀錄及正修科│ │
│ │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 │
│ │中心出具之原始編號:│ │
│ │Z000000000000號尿液 │ │
│ │檢驗報告各1份 │ │
├──┼──────────┼───────────┤
│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被告係累犯及有如犯罪事│
│ │份 │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科│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莊振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檢察官 劉順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歐維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