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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林仁國
被 告 張聖澴
王琨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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