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交易,13,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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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寬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內第七行關於「並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二第七行關於「並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誤寫,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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