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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月嬌
游黃寶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復偵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徐月嬌、游黃寶珠(下稱被告)相互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等間已達成調解,均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準備程序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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