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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豆建榮
選任辯護人 盛枝芬律師
輔 佐 人 豆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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