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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良
陳鎮圭
林木村
陳進丁
陳阿龍
邱雙妹
陳木河
簡木川
彭曾運妹
鄧火金
楊乾德
楊賴秀
嚴阿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98年度選偵字第50、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文良、陳鎮圭、林木村、陳進丁、陳阿龍、邱雙妹、陳木河、簡木川、彭曾運妹、鄧火金、楊乾德、楊賴秀、嚴阿銀等(下稱被告等13人)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50、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為被告等13人收受之現金賄賂,均屬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之賄賂,且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屬於被告等13人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關於沒收,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
再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追徵、沒收,不得再依上開規定沒收。
其對向共犯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倘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或依同法第253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上揭已交付予對向共犯之賄賂,亦應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對向共犯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 號、95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等13人前於98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收受案外人陳海水、鄧盛源、周政一如附表所示之賄賂,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8年度選偵字第50、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陳海水、鄧盛源、周政一因上開行賄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選訴字第7 號判決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賄賂未經上開陳海水、鄧盛源、周政一行賄案件之確定判決宣告沒收,此有上開判決書1 份存卷可參,復經本院查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緩字第56號卷宗確認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係被告等13人所有因投票受賄犯罪所取得之物,業據被告等13人陳明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50號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第10頁至第12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67頁至第70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82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6頁、第111 頁至第113 頁、第118 頁至第120 頁、第126 頁至第128 頁、第132 頁至第134 頁、第136 頁至第139 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50號卷二第1 頁至第3 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47頁至第48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聲請意旨於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嚴阿銀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被告楊賴秀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43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交付者│受賄人│ 交付時間 │ 交付地點 │ 賄賂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陳海水│蘇文良│98年11月26日│苗栗縣苑裡鎮│2,500元 │
│ │ │ │下午7時30分 │上館里7鄰133│ │
│ │ │ │許 │-1號 │ │
├──┼───┼───┼──────┼──────┼─────┤
│ 2 │陳海水│陳鎮圭│98年11月26日│苗栗縣苑裡鎮│2,500元 │
│ │ │ │下午7、8時許│上館里7鄰132│ │
│ │ │ │ │號 │ │
├──┼───┼───┼──────┼──────┼─────┤
│ 3 │陳海水│林木村│98年11月26日│苗栗縣苑裡鎮│1,500元 │
│ │ │ │下午7 時40分│上館里7鄰133│ │
│ │ │ │許 │號 │ │
├──┼───┼───┼──────┼──────┼─────┤
│ 4 │陳海水│陳進丁│98年11月26日│苗栗縣苑裡鎮│2,500元 │
│ │ │ │下午8 、9 時│上館里7鄰149│ │
│ │ │ │許 │-2號 │ │
├──┼───┼───┼──────┼──────┼─────┤
│ 5 │陳海水│陳阿龍│98年11月26日│苗栗縣苑裡鎮│1,000元 │
│ │ │ │下午7 、8 時│上館里7鄰149│ │
│ │ │ │許 │號 │ │
├──┼───┼───┼──────┼──────┼─────┤
│ 6 │陳海水│邱雙妹│98年11月27日│苗栗縣苑裡鎮│2,500元 │
│ │ │ │上午6 、7 時│上館里7鄰131│ │
│ │ │ │許 │-1號 │ │
├──┼───┼───┼──────┼──────┼─────┤
│ 7 │陳海水│陳木河│98年11月27日│苗栗縣苑裡鎮│1,500元 │
│ │ │ │上午7 、8 時│上館里7鄰131│ │
│ │ │ │許 │-2號 │ │
├──┼───┼───┼──────┼──────┼─────┤
│ 8 │陳海水│簡木川│98年11月27日│苗栗縣苑裡鎮│500元 │
│ │ │ │上午6 時30分│上館里7鄰131│ │
│ │ │ │許 │號 │ │
├──┼───┼───┼──────┼──────┼─────┤
│ 9 │陳海水│彭曾運│98年11月27日│苗栗縣苑裡鎮│1,500元 │
│ │ │妹 │上午6 、7 時│上館里7鄰138│ │
│ │ │ │許 │號 │ │
├──┼───┼───┼──────┼──────┼─────┤
│ 10 │陳海水│鄧火金│98年11月27日│苗栗縣苑裡鎮│1,500元 │
│ │ │ │上午7 時許 │上館里7鄰134│ │
│ │ │ │ │號 │ │
├──┼───┼───┼──────┼──────┼─────┤
│ 11 │鄧盛源│楊乾德│98年11月26日│苗栗縣苑裡鎮│1,000元 │
│ │ │ │下午8 時許 │上館里7鄰139│ │
│ │ │ │ │號 │ │
├──┼───┼───┼──────┼──────┼─────┤
│ 12 │鄧盛源│楊賴秀│98年11月27日│苗栗縣苑裡鎮│500元 │
│ │ │ │上午8 時許 │上館里7鄰146│ │
│ │ │ │ │號附近路上 │ │
├──┼───┼───┼──────┼──────┼─────┤
│ 13 │周政一│嚴阿銀│98年12月1 日│苗栗縣苑裡鎮│2,000元 │
│ │ │ │上午8 時許 │上館里6鄰128│ │
│ │ │ │ │號 │ │
└──┴───┴───┴──────┴──────┼─────┤
│共計: │
│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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