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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善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善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羅善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羅善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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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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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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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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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10日23時至24│105年10月14日14時20 │
│ │時許之間某時 │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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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7 │
│ │99號 │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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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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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 106年度易字第6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6年2月16日 │ 106年2月18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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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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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判 決├────┼──────────┼──────────┤
│ │判 決│ 106年2月16日 │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程序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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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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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1330 │署106年度執字第1508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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