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500,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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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管仲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仲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管仲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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