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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維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維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維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苗栗地檢105 年度偵緝字第25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5946號;
105 年度偵緝字第250 號、第251 號;
106 年度偵字第412 號」(如附表)。
二、受刑人徐維寬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酒駕致死、對未成年人性交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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