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50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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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受刑 人 賴怡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怡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賴怡芬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經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受刑人賴怡芬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又受刑人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足憑。

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3 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然因受刑人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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