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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子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子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徐子玄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苗簡字第873 號、105 年度易字第344 號、第675 號、第860 號、106 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6至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刑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徐子玄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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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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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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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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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14日上│105 年3 月28日上│105 年2 月22日上│
│ │午9 時48分起回溯│午9 時27分起回溯│午9 時58分起回溯│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96小時內之某時許│96小時內之某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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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 │偵字第594、634號│偵字第594、634號│偵字第3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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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苗簡字第│105 年度苗簡字第│105 年度易字第 │
│ │ │873 號 │873 號 │34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9 月10日 │105 年9 月10日 │105 年9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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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苗簡字第│105 年度苗簡字第│105 年度易字第 │
│ │ │873 號 │873 號 │344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0月3 日 │105 年10月3 日 │105 年10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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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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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3869號 │字第3869號 │字第40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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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執│ │
│ │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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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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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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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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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24日 │105 年7 月17日上│105 年5 月24日 │
│ │ │午8 時20分起回溯│ │
│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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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字第2985號、105 │字第2985號、105 │字第2985號、105 │
│ │年度毒偵字第875 │年度毒偵字第875 │年度毒偵字第875 │
│ │、1222號 │、1222號 │、12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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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
│ │ │675 、860 號 │675 、860 號 │675 、860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1 日 │105 年12月1 日 │105 年12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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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
│ │ │675 、860 號 │675 、860 號 │675 、860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聲請意旨誤載為│ │
│ │ │ │105 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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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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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221 號 │字第221 號 │字第2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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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 至5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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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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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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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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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8 月31日上│ │ │
│ │午10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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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 │ │
│ │偵字第15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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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 │ │ │
│ │ │10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7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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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 │ │ │
│ │ │10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2 月7 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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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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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6 年度執│ │ │
│ │字第115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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