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54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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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智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105 年1 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 年1 月10日8 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編號2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106 年1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1 月4 日」;

編號3 ,最後事實審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10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 年度易字第1058號、106 年度易字第5 號」(如附表)。

二、受刑人楊智權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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