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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國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證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定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5之罪刑)之法院。
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各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月;
編號12、13所示之各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編號14所示之各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亦應受不得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之內部界限;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2 、7 、14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而如附件附表編號1 、3 、4 至6 、8 至13、15所示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準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2 、7 、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件附表編號1 、3 、4 至6 、8 至13、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國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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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附件編號3 )│2 (附件編號4 )│3 (附件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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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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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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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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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6 日 │104 年6 月6 日 │104 年5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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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偵字第1323號 │偵字第1323號 │字第37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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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405 號 │405 號 │750 號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2月17日 │104 年12月17日 │104 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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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
│ │ │405 號 │405 號 │750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 年12月17日 │104 年12月17日 │105 年2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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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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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333 號、105 │字第334 號、105 │字第837 號、105 │
│ │年度執緝字第194 │年度執緝字第195 │年度執緝字第198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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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附件編號2 )│5 (附件編號2 )│6 (附件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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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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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1月 │
│ ├────────┴────────┴────────┤
│ │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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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4日 │104 年5 月27日 │104 年7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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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字第4529、4683號│字第4529、4683號│偵字第12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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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828 號 │828 號 │3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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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 年12月8 日 │104 年12月8 日 │104 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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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 │ │828 號 │828 號 │367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 年12月31日 │104 年12月31日 │105 年1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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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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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216 號、105 │字第216 號、105 │字第464 號、105 │
│ │年度執緝字第200 │年度執緝字第200 │年度執緝字第196 │
│ │號(執行中) │號(執行中)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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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附件編號6 )│8 (附件編號7) │9 (附件編號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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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加重竊盜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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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月 │
│ │ │ │(附件誤載為8 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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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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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23日 │104 年9 月3日 │104 年7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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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偵字第1268號 │偵字第1454號 │字第3744、4059、│
│ │ │ │47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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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367 號 │447 號 │455 號、104 年度│
│ │ │ │ │易字第969 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2月24日 │105 年1 月27日 │105 年2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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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 │ │367 號 │447 號 │455 號、104 年度│
│ │ │ │ │易字第969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 月18日 │105 年2 月15 日 │105 年3 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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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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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465 號、105 │字第918 號、105 │字第1073號 │
│ │年度執緝字第197 │年度執緝字第199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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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附件編號9 )│11(附件編號9) │12(附件編號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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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偽證 │ 加重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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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附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9月 │
│ │件誤載為7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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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編號12、13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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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22 日 │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5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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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字第3744、4059、│字第3744、4059、│字第3904號、第45│
│ │4753號 │4753號 │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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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455 號、104 年度│455 號、104 年度│885 號 │
│ │ │易字第969 號 │易字第969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19日 │105 年2 月19日 │10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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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
│ │ │455 號、104 年度│455 號、104 年度│885 號 │
│ │ │易字第969 號 │易字第969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3 月14日 │105 年3 月14 日 │106 年1 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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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不得易科罰金、 │ 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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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1073號 │字第1074 號 │字第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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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附件編號10)│14(附件編號11)│15(附件編號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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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加重竊盜 │ 竊盜 │ 加重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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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4次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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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13定應執│合併應執刑有期徒│ │
│ │行有期徒刑1年6月│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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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 月11日 │①103 年12月間某│104 年6 月24日 │
│ │ │日、②104 年4 月│ │
│ │ │17日、③104 年6 │ │
│ │ │月初某日、④104 │ │
│ │ │年6 月底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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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字第3904號、第45│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
│ │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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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885│105 年度易字第97│105 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號 │7號 │977號 │
│ ├────┼────────┼────────┼────────┤
│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8日 │106 年3 月8日 │ 10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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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97│105 年度易字第 │
│ │ │885 號 │7 號 │977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1 月23日 │106 年4 月10 日 │106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719號 │字第1429號 │字第14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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