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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彥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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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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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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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有期徒刑4月 │
│ │ │ │有期徒刑6月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聲│
│ │ │ │請書漏未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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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年4月23日 │103年7月23日 │103年5月20日 │
│ │ │ │103年7月22日 │
│ │ │ │103年5月中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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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3 年度撤緩│苗栗地檢署103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
│號 │毒偵字第118號 │字第1324號 │第1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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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3年度苗簡字第763號 │104年度簡上字第25號 │104年度易字第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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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 │104年7月28日 │105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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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3年度苗簡字第763號 │104年度簡上字第25號 │104年度易字第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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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3年8月18日 │104年7月28日 │105年3月4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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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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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署103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
│ │第3215號 │第2986號 │第1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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