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606,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錦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錦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錦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苗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92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6172號、106 年度偵字第192 號」(如附表)。

二、受刑人葉錦清因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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