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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睿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6 年度聲觀字第85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9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睿彬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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