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苗簡,426,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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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宗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三、四行應更正為「毀損劉秀財上開車輛之左側車身(含左車門、車尾),致鈑金變形而不堪使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與告訴人之薪資糾紛,率駕車衝撞告訴人車輛毀損之,且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所為殊非可取,暨審酌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危害性較大及其智識程度、犯後坦承客觀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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