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訴,151,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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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泰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具 保 人 楊育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官泰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訊問後,認沒有羈押之必要,遂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嗣由具保人楊育豪繳納現金30,000元後,已於106 年4 月18日將被告釋放,並限制住居。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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