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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書伯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書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郭書伯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不甘受罰、脫免罪責之人性,暨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起執行羈押3 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
三、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6 年5 月14日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4 月25日訊問後,因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屬法定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被告極有可能因此妨礙審判、執行之進行,以逃避刑責。
是本院斟酌上開情事,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06 年5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綜上,本院審酌被告涉犯罪名之法定本刑、羈押之期間、犯罪情節及社會秩序之維護等各項因素後,認為繼續羈押被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法裁定自106 年5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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