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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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