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重附民,10,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廖雲貴
被 告 陳憲鋐
黃金國
郭育銘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556 號過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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